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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的专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跨境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其他证券公司的委托代为执行投资者指令、办理相应的清算交收。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存管证券公司投资者资金的规模、范围、业务模式等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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