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违规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

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余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