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制定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