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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全文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公约的范围 第三条 犯罪和制裁 第四条 管辖权 第五条 没收 第六条 引渡 第七条 相互法律协助 第八条 移交诉讼 第九条 其他形式的合作和培训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援助过境国 第十一条 控制下交付 第十二条 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 根除非法种植含麻醉品成分植物和消除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非法需求的措施 第十五条 商业承运人 第十六条 商业单证和出口货物标签 第十七条 海上非法贩运 第十八条 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 第十九条 邮件的利用 第二十条 应由缔约国提供的情报 第二十一条 麻委会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麻管局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 麻管局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较本公约规定更为严格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减损先前的条约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加入 第二十九条 生效 第三十条 退约 第三十一条 修正 第三十二条 争端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作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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