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争端的解决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对本公约之解释或适用发生争执,这些缔约国应彼此协商,以期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诉诸区域机构、司法程序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任何此种争端如不能以第1款所规定之方式解决者,则应在发生争端的任何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时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如某一第二十六条(C)项所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不能以本条第1款所规定方式解决之争端的当事方,该组织可通过联合国某一会员国请求理事会征求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提出咨询意见,此项咨询意见应视为裁决意见。

各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或交存正式确认或加入的一份文书时,可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第2及第3款之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了此项声明的任何缔约国,不应受本条第2及第3款之约束。

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作出了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秘书长撤销该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