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指出或上下文要求另作解释者外,下列各项定义应适用于整个公约 :

(a)“麻管局”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设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b)“大麻植物”系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

(c)“古柯植物”系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

(d)“商业承运人”系指为了报酬、租雇或任何其他利益而从事客运、货运 或邮件运送的任何个人或公营、私营或其他实体;

(e)“麻委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会;

(f)“没收”系指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下令对财产的永久剥夺;

(g)“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 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 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 定的犯罪的人;

(h)“1961年公约”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i)“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系指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j)“1971年公约”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k)“理事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l)“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主管当局下达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 的转让、变换、处置或转移,或对财产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

(m)“非法贩运”系指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的犯罪;

(n)“麻醉药品”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的任何 天然或合成物质;

(o)“罂粟”系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

(p)“收益”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按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犯罪而获得或取 得的任何财产;

(q)“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非动产、 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享有权利或利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r)“精神药物”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二、三或四所 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或任何天然材料;

(s)“秘书长”系指联合国秘书长;

(t)“表一和表二”系指依此编号附于本公约后并按照第十二条随时修订的 物质清单;

(u)“过境国”系指既非原产地亦非最终目的地,而非法的麻醉药品、精神 药物及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经由其领土转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