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的活动,这些措施的严厉程序不应低于在其领土其他部分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应努力:
(a)监测货物及人员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流动情况,并应为此目,授权 主管当局搜查货物和进出船只,包括游艇和渔船以及飞机和车辆,适当时还可搜查 乘务人员、旅客及其行李;
(b)建立并实施一套侦测系统,以侦测进出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涉嫌含有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的货运;
(c)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港口和码头区以及机场和边境检查站设立并实 施监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