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邮件的利用

缔约国应按照其依万国邮政联盟各项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并按照其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制止利用邮件进行非法贩运,并应为此目的相互合作。

本条第1款所述措施应特别包括:

(a)采取协调行动以预防和取缔利用邮件进行非法贩运;

(b)由经授权的执法人员采用并实施旨在侦测邮件中非法付运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物及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的调查和控制技术;

(c)采取立法措施,以便能够使用适当手段获得司法程序所需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