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应由缔约国提供的情报

缔约国应通过秘书长向麻委会提供关于在其领土内执行本公约的情报,特别是:

(a)为实施本公约而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文本;

(b)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贩运案件中缔约国认为因其涉及所发现的新 趋势、所涉及的数量、获得有关物质的来源或从事非法贩运的人使用的手段而具有 重要性的案件的详情。

缔约国应依照麻委会可能要求的方式和日期提供此种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