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

缔约国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防止为非法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而买卖和挪用材料和设备,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