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麻管局的职能
在不影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麻委会的职能,以及不影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和《1971年公约》规定的麻管局和麻委会的职能的情况下:
(a)如根据其对提交麻管局、秘书长或麻委会的情报以及对联合国各机构转 交的情报的分析,麻管局有理由认为,在与其职责有关的问题上,本公约的宗旨未 获实现,则麻管局可请某一或某些缔约国提供任何有关的情报;
(b)对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在按照本款(a)项采取行动后,麻管局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吁请有关缔约国酌情采取为执行本公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所必要的补救措施;
麻管局在依照下述(三)目采取行动前、应将其根据上述各项与有关缔约国之间的来往函件作为密件处理;
麻管局若发现有关缔约国未采取根据本项规定吁请其采取之补救措施,可提请各缔约国、理事及麻委会注意此事项。若有关缔约国提出要求,麻管局根据本项发表的任何报告也应载录该缔约国的意见。
如麻管局的某次会议将依照本条规定审议某一问题,应邀请与该问题直接有关的任何缔约国派代表出席。
凡麻管局依照本条规定所通过的决定系未经一致同意者,则少数方面的意见应予叙明。
麻管局依照本条作出的决定应以麻管局全体成员2/3多数同意通过。
麻管局依照本条第1款(a)项履行其职能时,应确保其可能掌握的所有情报的机密性。
麻管局依照本条所负的责任不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根据本公约规定所订条约或协定的执行。
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属第三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