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签字
本公约应于1988年12月20日至1989年2月28日在联合国维也纳 办事处,随后直至1989年12月2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下列各方开放供签 字:
(a)所有国家;
(b)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
(c)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中有职权进行谈判、缔结和执行国际协定的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本公约中凡提到缔约国、国家或国家部门之处,亦适用于这些组织, 但以其职权范围为限。
本公约应于1988年12月20日至1989年2月28日在联合国维也纳 办事处,随后直至1989年12月2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下列各方开放供签 字:
(a)所有国家;
(b)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
(c)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中有职权进行谈判、缔结和执行国际协定的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本公约中凡提到缔约国、国家或国家部门之处,亦适用于这些组织, 但以其职权范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