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单证和出口货物标签
各缔约国应要求合法出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单证齐全。除了遵循《196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及《1971年公约》第十二条关于提供单证的规定外,应在发票、载货清单、海关、运输及其他货运单证等商业文件上按《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和《1971年公约》附表所定的名称写明出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名称、出口数量,以及出口商、进口商和所掌握的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各缔约国应要求出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货物所贴标签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