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管辖权

各缔约国:

(a)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 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

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按其法律注册的飞行器上;

(b)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可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 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进行该犯罪的人为本国国民或在其领土内有惯常居所者;

犯罪发生在该缔约国已获授权按第十七条规定对之采取适当行动的船舶上,但这种管辖权只应根据该条第4和第9款所述协定或安排行使;

该犯罪属于按第三条第1款(c)项(四)目确定的罪行之一,并发生在本国领土外,而目的是在其领土内进行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某项犯罪。

各缔约国:

(a)当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且基于下述理由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缔约 国时,也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 辖权:

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或发生在犯罪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按其法律注册的飞行器上;或

进行犯罪的人为本国国民;

(b)当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且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缔约国时,也可采 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除任一缔约国行使按照其国内法确立的任何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