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份由国家或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纳米比亚提出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每一国家或由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纳米比亚,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第90天起行效。
对于交存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的第二十六条(C)项所指每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交存后第90天起生效,或自本公约依据本条第1款生效之日起生效,这两个日期以较后的一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