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援助过境国
缔约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关于拦截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技术合作方案,尽可能协助和支援过境国,特别是需要这种协助和支援的发展中国家。
缔约国可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承诺向这些过境国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充实和加强为有效控制和预防非法贩运所需的基础设施。
缔约国可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增强依本条规定进行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并可考虑这方面的财务安排。
缔约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关于拦截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技术合作方案,尽可能协助和支援过境国,特别是需要这种协助和支援的发展中国家。
缔约国可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承诺向这些过境国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充实和加强为有效控制和预防非法贩运所需的基础设施。
缔约国可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增强依本条规定进行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并可考虑这方面的财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