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引渡
本条应适用于缔约国按照第三条第1款所确定的犯罪。
本条适用的各项犯罪均应视为缔约国之间现行的任何引渡条约应予包括的可引渡的犯罪。各缔约国承诺将此种犯罪作为可予引渡的犯罪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引渡条约之中。
如某一缔约国要求引渡须以存在有一项条约为条件,在接到与之未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时,它可将本公约视为就本条适用的任何犯罪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缔约国若需具体立法才能将本公约当作引渡的法律依据,则应考虑制定可能必要的立法。
不以存在一项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承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其相互间可予引渡的犯罪。
引渡应遵守被请求国法律或适用的引渡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被请求国可据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被请求国在考虑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时,如果有充分理由使其司法或其他主管当局认为按该请求行事就会便利对任何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进行起诉或惩罚,或使受该请求影响的任何人由于上述任一原因而遭受损害,则可拒绝按该请求行事。
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对有关证据的要求。
被请求国在不违背其国内法及其引渡条约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认定情况必要且紧迫时,应请求国的请求,将被要求引渡且在其领土上的人予以拘留,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该人在进行引渡程序时在场。
在不影响行使按照其国内法确立的任何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
(a)如果基于第四条第2款(a)项所列理由不引渡犯有按第三条第1款确 定的罪行的人,则应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除非与请求国另有协议;
(b)如果不引渡犯有此种罪行的人并按第四条第2款(b)项规定对此种犯 罪确立其管辖权,则应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除非请求国为保留其合法管 辖权而另有请求。
为执行一项刑罚而要求的引渡,如果由于所要引渡的人为被请求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国应在其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国的申请,考虑执行按请求国法律判处的该项刑罚或未满的刑期。
各缔约国应谋求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以执行引渡或加强引渡的有效性。
缔约国可考虑订立双边和多边协定,不论是特别的或一般的协定,将由于犯有本条适用的罪行而被判处监禁或以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人移交其本国,使他们可在那里服满其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