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三十四条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存人 秘书长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兹由下列经正式授权之代表在本公约下签字,以昭信守。 具原件一份,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