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法律结构规范

1. 目录 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1.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2. 定义条款 2.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 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一) ××,是指(包括)……。 (二) ××,是指(包括)……。 …… 3. 过渡性条款 3.1 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 3.2 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 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 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5.1 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 5.2 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 5.3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 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6.1 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6.2 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6.3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7. 适用法律的表述 7.1 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 7.2 概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 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7.4 优先适用本法的,表述为:“……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8.3 如果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8.4.1 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 (一) 文物古迹; (二)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8.4.2 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 8.4.3 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9.1 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9.2 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9.3 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9.4 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10. 部门的表述 10.1 法律中一般不写部门的具体名称。 10.2 法律中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门”。 10.3 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来的表达方式。 10.4 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 10.5 法律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表述为“××机构”。 11. 数字的使用 11.1 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 11.2 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法律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三) “托运人”,是指: 1.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1 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12.2 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12.3 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12.4 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 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1 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 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12.5.3 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

三、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 和,以及,或者 13.1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13.2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13.3 “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14. 应当,必须 15. 不得,禁止 16. 但是,但 17. 除……外,除……以外 18. 依照,按照,参照 18.1 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18.2 “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18.3 “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19. 制定,规定 19.1 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19.2 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 20. 会同,商 20.1 “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20.2 “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21. 缴纳,交纳 22. 抵销,抵消 23. 账,帐 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25. 日,工作日

四、 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26. 法律修正 26.1 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 26.2 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内容时,表述为:将第×条修改为:“……”。 26.3 对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处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对修改的文字单列一条,集中表述。 27. 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