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0. 部门的表述 10.4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0.4 10. 部门的表述 10.4 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 示例: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0.3 目录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