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0.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0. 10. 部门的表述 10.1 法律中一般不写部门的具体名称。 10.2 法律中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门”。 10.3 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来的表达方式。 10.4 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 10.5 法律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表述为“××机构”。 9.4 目录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