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1

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