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 1. 目录 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1.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一、 目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