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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1 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12.2 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12.3 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12.4 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 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1 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 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12.5.3 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

三、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目录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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