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5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5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1 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 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12.5.3 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 12.4 目录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