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2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5.2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示例: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 12.5.1 目录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