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2.5.2

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示例: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