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6.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6. 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6.1 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6.2 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6.3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5.3 目录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