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 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 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 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 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 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替代关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 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 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 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第二十七条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第二十八条 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第二十九条 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 第三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 第三十三条 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 第三十四条 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 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 第三十六条 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公平无歧视”原则加大供热支持力度,相同条件下各类热源应享有同等的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热锅炉。 第四十条 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 第四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五条 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