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 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