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