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50瓦/平米考虑,2台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900万平米,2台2.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500万平米,2台1.2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300万平米。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50瓦/平米考虑,2台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900万平米,2台2.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500万平米,2台1.2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300万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