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E级或F级及以上等级燃气轮机组。

选用E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的热负荷应不低于100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