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 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 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 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 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 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替代关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