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除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