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