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