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
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