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