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