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