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