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