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第十六条 为了对管制区、管制地带和机场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应当设立管制单位。 第十七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单位的名称通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当由下列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空中交通服务的职责: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在机场取得相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其他管制单位由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管制单位运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时间、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内容,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管制单位运行发生变更,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审核的,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管制单位申请运行变更,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验证新技术在管制运行中的可行性,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尚无明确规定或者超出本规章要求的,应先进行实验运行。实施实验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实验运行的单位应当具备实验的条件,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对实验运行的安全负责。实验运行完成后应当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实验运行通常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二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依照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手册 第二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手册(以下简称运行手册)。运行手册是本单位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运行手册的制度,并保持运行手册准确有效。 第二十九条 运行手册应当说明本单位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运行手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章要求,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手册,保存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查阅。 第四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与国家或者民航行业其他应急预案相互协调。 第三十二条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出现设备失效或者人员丧失能力时,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管制单位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管制员应当依据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管制单位在完成突发事件处置,并且恢复正常空中交通服务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对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进行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节 管制单位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管制单位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与有移交或者通报关系的管制单位或者飞行管制部门签订管制协议。 第三十八条 管制协议应当明确划分管制单位之间的管制职责。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条 管制协议由管制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条 国内管制单位与境外管制单位签订管制协议前,协议草案应当报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查,并在签订协议后报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管制协议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第六节 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管制单位安全正常地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安全保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管制单位时应当: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四条 为了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将空中交通服务工作责任分配到若干工作席位。直接对本管制区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工作席…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需要开放、合并工作席位和扇区。 第四十六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四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应当设置进近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四十九条 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五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工作席位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五十三条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席位由管制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五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量的增长,制定管制席位设置计划,保证满足本章席位设置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本章席位设置要求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席位调整的详细计划和保障安… 第八节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安排管制员的岗位时,管制单位应当明确其工作席位和职责。 第五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建立班组管理制度,优化使用班组资源,合理搭配班组成员,提高班组的工作效率。 第五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建立上岗前准备、岗位交接班、岗后分析讲评的岗位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 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期间,管制单位各工作席位应当保持连续不间断的工作。管制单位应当对每个岗位管制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监控,安排管制员对管制席的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并提醒。 第五十九条 管制员上岗前,管制单位应当进行岗前准备,内容包括: 第六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制定交接班制度,制作岗位交接班检查单。交接班制度应当明确岗位交接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接班管制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所接替岗位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管制单位应当对每日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或者讲评。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第六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记录并保存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情况。管制运行记录主要包括: 第六十三条 管制单位应当设立管制工作日志,记录管制单位运行基本情况和管制岗位人员工作情况。管制工作日志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第六十四条 管制单位的管制运行重要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管制运行重要数据是指: 第六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以下文本和记录的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30天。 第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第六十七条 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管制运行记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再需要时为止。 第六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 管制运行记录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