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单位; 进近管制单位; 区域管制单位; 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