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单位;

进近管制单位;

区域管制单位;

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