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七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单位的名称通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区域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以其附近城镇或者城市的名称或者地理特点作为识别标志。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其所在机场的名称作为识别标志。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其所在机场的名称作为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