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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第十六条 为了对管制区、管制地带和机场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应当设立管制单位。 第十七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单位的名称通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当由下列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空中交通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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