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获取航空器飞行计划和有关变化的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动态;
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对关系;
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与指令,提供飞行情报,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当航空器可能与其他管制单位管制下的航空器发生冲突时,或者在将航空器移交给其他管制单位之前,应当向该管制单位进行必要的通报协调。
获取航空器飞行计划和有关变化的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动态;
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对关系;
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与指令,提供飞行情报,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当航空器可能与其他管制单位管制下的航空器发生冲突时,或者在将航空器移交给其他管制单位之前,应当向该管制单位进行必要的通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