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机场管制席;

年起降架次超过40000架次或者实施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地面管制席;

年起降架次超过10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放行许可发布席;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报协调席和军方协调席;

塔台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机场使用跑道的数量和滑行道的复杂程度,增设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