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七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节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四条 为了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将空中交通服务工作责任分配到若干工作席位。直接对本管制区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工作席…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需要开放、合并工作席位和扇区。 第四十六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四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应当设置进近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四十九条 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第五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工作席位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五十三条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席位由管制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五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量的增长,制定管制席位设置计划,保证满足本章席位设置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本章席位设置要求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席位调整的详细计划和保障安…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