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在机场取得相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其他管制单位由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前应当按规定公布其运行程序。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二条